住在合肥市某小区的张某和吴某两家是邻居,因居住的是老小区,房屋外墙没有安装空调机位。张某称去年夏天,吴某将其家的空调外机安装到阳台外西面,空调外机距离张某家房间窗户仅有0.5米,空调外机使用时产生的废气、热量及噪音致使房间窗户无法开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风及正常生活。张某称其年老多病,此情况严重危及其身心健康。多次找吴某家协商均不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将该空调外机移走。
吴某认为张某的起诉没有道理,空调的安装在此之前已经有过调整,背向张某家窗户,不存在有侵权行为,且空调安装距离并非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居住的小区是老小区,相关设施不齐全,没有固定的空调外机安装机位,应按照实际情况来安装。
在张某起诉后,吴某将空调外机移至张某该房间墙面的下面。但张某认为该处外机距离其家中窗户不足三米,对其生活仍有影响。经辖区派出所及居委会多次上门协调,双方当事人对协调方案未予接受。
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该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一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两点: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侵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要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同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放置空调外机要利用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吴某将其家的空调外机装到张某家房间的外墙面上,而未放置在自己家房间的外墙面上。虽该外墙面双方都享有合理使用权,但该空调外机距张某家中窗户距离较近,其开机时排出的气体及声音对张某的生活有一定影响,故双方产生纠纷,吴某安装此空调外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要求吴某将外墙面的空调外机移出。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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