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合肥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78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据了解,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据统计,今年1~5月,全市共救助孤儿1569人,其中机构供养369人;社会散居1200人,累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712.454万元。
(魏广成 记者 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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