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某(77岁)住合肥市某小区。2016年的某天,李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散步遛狗(小型犬,佩戴狗绳)时,被住同一小区的王某(32岁)所饲养的宠物犬(大型犬,未佩戴狗绳)迎面扑倒,致使其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立即送往合肥市某医院救治,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李某住院期间,王某未向李某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甚至为规避责任,对外宣称老人受伤是其自己不小心摔倒所致,与自己无关。李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王某协商皆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李某遂委托律师帮其诉讼,该案经法院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
【律师解读】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还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
本案系王某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王某所饲养的宠物犬系合肥市区内限制饲养的大型犬,当该犬与李某的小型犬纠缠时,因未拴狗绳,使得王某不能及时制止,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王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赵红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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