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家李某兰(化名)来到合肥市衡正公证处,见人就问,我自己的房子,怎么就不能做主了呢?大家不知道老人家的思维状况如何,就劝着老人家有什么事可以让其自己的子女过来咨询,可是老人家却说孩子不孝。平复了心情之后,老人家告诉公证处工作人员,她想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可是去了房产局,房产局的人让她到公证处咨询。
●案情介绍
原来,早年前李某兰和老伴生活在农村,他们在城里有套房子,可是没想到老伴出车祸走了,什么都没丢下,就丢下了这套房子。因为不喜欢城里的生活,李某兰一直住在农村,可后来农村改建,迫不得已就来到了这里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也大了,因为和老伴只有这一个孩子,又是老来得女,非常的高兴,也特别的娇惯这个女儿。
前年,房价突飞猛进的增长,李某兰的女儿就告诉她,让她把房子赠与自己,这样女儿就能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因为就一个孩子也没想那么多,就将房子赠与了孩子并且当时女儿还告诉自己说,赠与的房子可以是给她自己一个人,跟其他人是没关系的。为了促进和孩子的感情,融洽关系,李某兰就将房子赠送给了女儿一个人,现在也和他们住在了一起。但因为女儿做生意失败,经常和自己争吵,莫名的发火,她现在不想和女儿住一起并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女儿却说房子已经被卖掉了。
老人说办理了赠与合同,但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现在因为与家人有矛盾,或是心情不好又想要回房子。这就是所谓的撤销赠与,是否可以呢?
法律规定及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不动产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为李某兰不能提供当时办理的公证书编号,也没有带有效的身份证证件,无从查询到相关信息,公证人员建议她可以到别的公证处或是法院去咨询。无论是家庭矛盾还是真实的意愿表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一定权利和义务的。
张宏宇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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