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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不付费 过河拆桥实不该

来源:合肥晚报 2017-06-05 04:20   https://www.yybnet.net/

委托中介出卖房屋,房屋成功卖出后,却拒不支付中介费用。近日,蜀山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令房屋出卖人夫妻共同支付近二万元中介费用。

2015年12月,贺某欲出售其配偶郑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取得了郑某的同意。为尽快卖出,贺某代表郑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委托销售协议》,约定:公司独家代理销售郑某名下房屋,委托销售价格为79万元;在3个月委托期限内,若公司未能将房屋售出,则赔偿郑某3000元,若公司按照委托价格79万元将房屋售出,郑某应按照委托价的0.5%支付中介服务费,如实际售价高于79万元,则超出部分的40%作为公司的奖励金。

2016年1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郑某的房屋最终以82万元价格售出。按约定,郑某应支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3950元、奖励金12000元。但是,贺某售出房屋后即离开合肥,郑某则称其虽然同意售房,但不认可与中介公司的《房屋委托销售协议》,拒付上述费用。

蜀山法院认为:贺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下,案涉房屋交易已经完成,中介公司依约应当获得该合同约定的报酬。虽然郑某并不认可该协议,但其对由贺某出售登记在郑某名下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可见在案涉房屋交易中,贺某系郑某的代理人,郑某应对贺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贺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委托销售协议》,系为完成代理事项,郑某未能证明贺某的订约行为超出代理权限,郑某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该合同项下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中介公司诉请两被告按约支付中介服务费3950元及奖励金1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蜀山法院判决贺某、郑某共同支付上述费用共计15950元。

法官释法:随着合肥二手房市场的火热,和房屋中介公司有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不少群众认为中介公司在撮合交易中并未付出多少成本或劳动,而对支付中介费用较为消极。但是,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之处,委托人就应当按照合同支付中介费用。另外,本案中,虽然中介合同系夫妻一方所签,考虑到另一方亦认可出售房屋,故为出售房屋产生的开支自然应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均负清偿义务。  蒋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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