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系合肥市某小区住户。去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从其居住的22层准备乘坐电梯下楼,但电梯运行至20层时,位于22层的电梯轿厢门却打开,王女士一脚踏空跌落至停留在20层的电梯轿厢顶部。后邻居听到王女士的呼救报警。经过消防营救,王女士被送至合肥市某医院治疗。出院后,王女士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该电梯的日常维护公司及电梯的生产商要求赔偿,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将这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8万余元。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在电梯门打开时,应先观察一下电梯内状况再乘坐电梯,其未看到电梯空无底座,即匆忙进入而导致坠落受伤,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电梯日常维护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安装保养单位,对电梯的保养及修理存在义务,王女士欲乘坐的电梯运行到20楼即已停止,但22层的电梯门却打开,且无警示标志,王女士的受伤电梯日常维护公司存在一定过错。而王女士主张要求物业公司及电梯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电梯维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运行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电梯事故导致人员死伤的惨剧频发,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应当对电梯的责任人起到警示作用。若电梯的责任人不认真负责,加强管理、定期维保,极易导致事故隐患。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居住小区的电梯此前因发生故障多次被投诉,但该电梯的维护公司并未对电梯安全加以足够重视。一般人在电梯门正常开启的情况下,会认为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下意识跨进电梯,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电梯的维护公司承担王女士的全部赔偿责任。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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