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杜某因糖尿病、突发脑梗死送医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说话、右胳膊和手无法活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为更好地照顾被申请人以便于帮助被申请人管理、收益财产等,其妻吴某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某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系被申请人杜某妻子,他们育有一女,杜某的父母已过世。2012年7月,杜某系“突发言语不清伴右侧肢体乏灵3小时”入院诊治,经治疗出院后多次住院治疗,现符合血管性痴呆(重度)诊断。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杜某有无精神能力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诊断意见为:杜某有精神能力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吴某与杜某女儿对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吴某的诉请。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一方面,因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可能滥用申请权,另一方面,则是公民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将设立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行为,以此保障财产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该公民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申请。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本案中,吴某作为被申请人杜某的妻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法定第一监护人,故拥有申请杜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作为其监护人的权利,且经过相关利害人杜某女儿的同意。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无关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否应当或者可以同时指定监护人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可同时指定监护人,且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否则对于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来说,在经过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需要再提起确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
法官提醒
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时,除需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外,还需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如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因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意识等。如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的,应提供鉴定意见由法院进行审查,没有的话需要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由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行为能力后并非一成不变,当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消除后,可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并撤销原判决。
新闻推荐
星报讯两男子合谋开公司,让业务员冒充投资者、公司人事,利用微信诱骗被害人投资白银等产品。投资后,这些被害人往往血本无归,该公司则与交易平台对被害人亏损的资金进行分成,从而赚了个盆满钵满。昨日...
合肥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合肥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