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连续六年在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中位居第一,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中,合肥市跃居全国100个重要城市法治政府评估第六,在中部区域36个城市中排名第一,这表明合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各区域中心城市都在争做法治建设排头兵,培育法治品牌。合肥打造全国一流的法治城市,既要把握自身,还应开阔眼界,不是就法治谈法治,而是在党的领导下把法治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
正确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结合合肥的法治建设实践,笔者以为,全面推进法治合肥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量”与“质”的关系。在立法主体整体力量、资源没有多少改变的情况下,既要实现立法“量”的大突破,又要确保对立法“质”的保障。一旦失去对立法“质”的保障,将会影响法治的权威,威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稳定性。二是定性与定量的关系。法治评价指标具有推动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和应用价值,但是,“公正”难以被量化,法治指标也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法治评价可以采用指标的形式,但是应当避免过度量化并且应增强体系建设。三是成绩与实效的关系。短期内大刀阔斧地完成指标、输送规则,只是体现了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能因为各种竞争性心态而忽视或无视法治本身蕴含的客观规律以及实现法治政府所必需的条件性因素。四是守成与突破的关系。实现法治建设局面的突破应当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简单而言就是切实保障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加强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通讯联系。
全面建设法治合肥的对策举措
调节立法供给侧。立法是法治供给行为,立法主体是“生产者”,其“生产”的法律规范只有满足社会需求,得到社会公众认可,才能实现法治建设的平稳发展。实现这一成效,必须让“公民参与”成为立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不仅是一个选项,形成有力量、有效率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在这一过程中,还能够加深对法治工作的认识,锻炼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这亦是法治“尊严权”的体现。
运用法治思维完善社会治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全面把握,准确适用法律。二是优先适用法律手段。同时,采取的法律手段必须符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这五个最基本的要求。三是有效落实法律。法的意义在于实践性。取得积极的法的实效,需要创造积极的社会条件,在社会与公权力互动过程中增强公众的法治“体验感”,真正触动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需求。
科学构建法治评价体系。科学的法治评价,是一个包括法治评价指标,以评价指标为一种介入工具,涉及各相关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动态调整能力的制度体系。首先,明确界定法治评价相关概念、原则、流程、权责,落实义务和责任,同时完善对评价利益相关主体的救济。其次,评价程序具备正当性,即体现理性、协议性、参与性、时效性、公开与公平。再次,吸纳非政府主体参与,发挥其专业性、创新力以及在凝聚社会共识和信任等方面的能力。最后,一方面通过正当程序的约束,保持评价指标内容上的灵活与弹性;另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公开评价信息,让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监督相关工作。
提高基层法治宣传的可及性。让法治精神而不仅是法律条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可及性,即法治宣传的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适合性、可接受性,重视群众需求的反馈,在反馈中动态调整宣讲工作。只有把以往从供给方角度来看“讲什么”、“谁来讲”、“在哪讲”、“怎么讲”等问题完善为既从供给方角度来明确宣讲工作目标,又从需求方(人民群众)角度去认识群众“听什么”、“想不想听”、“听不听得进”,加强对群众需求的反馈,才能真正做到法治宣传的“入脑入心”。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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