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近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银行诉张某、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本金50004.09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月8日的透支利息3099.39元,滞纳金2246.14元(上述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8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称,2009年12月9日,张某向原告申办牡丹贷记卡(主卡),邱某某向原告申办牡丹贷记卡(副卡),在查阅牡丹卡领用合约后,填写了牡丹卡个人申请表。牡丹卡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的使用、还款、逾期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审查批准,并发给两被告牡丹贷记卡。两被告领卡后,开始透支使用,截至2016年1月8日,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50004.09元,透支利息3099.39元,滞纳金2246.14元。
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提供了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信用卡副卡卡号。邱某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与张某已于2013年5月22日登记离婚,原告诉请的消费发生于2014年5月1日之后。因此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邱某某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4.09元及利息3099.39元、滞纳金2246.14元(上述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8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4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案件评析
本案中,原告诉请邱某某的原因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务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本案,虽然张某与邱某某持有的是同一消费额度的信用卡,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消费记录看,均是由张某持有的主卡进行消费,且消费的时间在张某与邱某某离婚后。因此张某持卡消费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支出或等等。因此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邱某某不成立。 韩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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