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鹤松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40100777365279F):
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0.00元。
因你公司拒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食药监食罚告〔2016〕80号和《听证告知书》(合)食药监食听告〔2016〕80号,现将两份文书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以及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逾期不申请听证也不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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