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许梦源 实习生吕燕)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最新的《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正式确定后将取代2002年6月起实施的低保实施办法。意见征集将持续到12月20日,您可以积极参与,也可将您的意见告诉我们,本报将组织读者开展讨论,并将相关情况转交有关部门。
鼓励城乡低保标准统一
此次草案将保障标准和对象单列一章进行规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的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保障对象方面,草案给出了详细的保障对象范围: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类人群不能吃低保
根据草案,以下六类人群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低保户将长期公示
草案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申请,并提出申请人有困难时,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地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根据《草案》,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月发放低保金。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难原因、保障金额、保障类别等情况,在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还将定期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下级单位报送的复核结果,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障。低保家庭应按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发生成员及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报告。
骗取低保最高处三倍罚款
根据《草案》,为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广大读者如有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可登录中国安徽网、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参与征求意见。您可写信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rbzb@163.com。您也可联系我们:用固话拨打本刊新闻维权热线8008689783、8008689779,发送手机短信 至 13856949988,15255168264,13856960166,或加QQ群8170325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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