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陆杨
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的杨先生来到本报编辑部反映说,他的邻居都能拿到每月500多元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唯独他一分钱没有。杨先生不解地表示,同样一个街道,为什么待遇差这么多呢。
据杨先生介绍,他是前几年才将户口迁到方庙街道的,之前的户口一直在肥东老家。 “虽然户口才迁来,但我上世纪80年代就来这种菜了。 ”杨先生表示,他在方庙街道租了地,靠种菜谋生。
后来,因为城市发展,方庙街道农田被征收,杨先生无地可种了,为了方便,2004年时,他把户口迁到了方庙街道。这几年,杨先生和邻居们聊天时得知,方庙街道的60岁以上的居民都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每月500多元。 ”
“为什么我没有呢?这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是所有方庙街道居民都能享受的吗?”杨先生认为,户口在方庙街道的他理应同样获得保险金。
那么,杨先生的诉求合理吗?记者就此联系了方庙街道办。一位分管此事的负责人表示,杨先生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杨先生不符合有关条件。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只针对在方庙街道有过承包地的原住民。“我们这原来是城中村,农民都有承包地。”这位负责人介绍,当年征地时从征地款中扣留了一定比例的补偿款为失地农民办理了保险。由于杨先生在方庙街道并没有承包地,因此杨先生无法获得保险金。
记者随后将此情况反馈给了杨先生,他对此表示理解。他解释说,他误解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内涵,希望记者能就此做出详细介绍。
据了解,2008年实施的《合肥市征收集体土地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 (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为,因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除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之外的全体被征地农民。
合肥市还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承担养老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全部来源于土地补偿费用和政府划入资金。这就意味着,方庙街道居民领取的500余元保险金就是来自当年的这笔资金。
记者调查发现,和合肥市当年的做法一样,扣留被征地农民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用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在安徽省多地均曾出现。但这一做法如今已被叫停。安徽省近年来多次发文要求各地足额支付农民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
有律师对此撰文指出,《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24条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不能由政府规定直接将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转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此外,相关领域律师还表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其中并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表述。被征地农民保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种类,执行时很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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