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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 边界在哪里?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4-07 09:56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在形形色色的商家促销活动、商家发放的优惠券、代金券中,总会出现一个熟悉的“身影”——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或活动主办方所有。而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往往就拿出“最终解释权”这个杀手锏来说事,胡某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烦心事。

3月22日,胡某来到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的上海大众“恒信众和”4S店,为爱车进行保养,该车系2013年9月从该店购买。

该车自购买后一直在该店保养,因有业务往来,该店送胡某一些每张100元面额的“代金券”,保养之后结账时胡某拿出代金券,想抵用保养费用。可该店工作人员告诉他,本次保养费用为399元,没到400元,只能用一张代金券。胡某当即提出异议,为什么以前用时没有这个规定,也没有任何人告知有这个规定。该店工作人员答复,以前胡某的保养费用都超过400元,所以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胡某查阅了代金劵背面的说明,共有六条,六条说明中并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保养费用没达到400元就只能用一张。但该店工作人员又说,代金券背面最后一条说明讲的很清楚,“此劵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无奈,胡某只能屈服。

胡某认为,这里的“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4S店应该构成违约,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都这样解释的话,“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的推卸责任的空间,类似代金劵这样的优惠活动就没有任何意义,就成了商家糊弄消费者的借口。

记者了解到,2006年 7月 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合同法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最终解释权条款”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不能由商家随意解释。

对格式条款应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因此该最终解释条款无效,用券是否受消费金额限制约定不明的,应按通常理解解释,仍不明的,作对商家不利解释。

对此问题,省消协表示将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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