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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能否成为劳动者维权证据?

来源:安徽日报 2013-08-05 00:34   https://www.yybnet.net/

■ 啸宇

◆案例◆

去年11月,刘先生辞去原单位工作,通过猎头公司应聘来到某大型房企安徽区域公司工作。该区域公司聘任刘先生为营销中心副总监,并颁发了聘期为2年的聘任书。聘任书不仅对刘先生的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还标明了薪酬待遇。

然而,刘先生到新公司工作没几个月,企业总部就进行了人事调整,他所任职的安徽区域公司领导班子也相应作了调整,原先招聘他进公司的总经理被总部调离合肥。今年6月,新任总经理让他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所谓回家休息,不过是变相解雇我。 ”刘先生感觉很受伤,于是多次与公司新任领导交涉,未果。愤怒的刘先生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区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颁发给刘先生的聘任书能否被视为劳动合同?刘先生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

聘任书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企业发出的聘任书,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聘任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该聘任书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否体现出双方的合意,是否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本案里,聘任书中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等,已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并且双方已经履行了7个月,同时该聘任书中也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该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让刘先生回家休息,系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刘先生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倘若刘先生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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