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因病、就学或突发事件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者,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本报讯(记者 汪国梁)日前,合肥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布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统一全市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水平暂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及区级以上政府认定其他有需要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家庭,也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细则明确,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代理提交申请。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分级、分类。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6倍。因就学或突发灾害导致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
细则规定,认定临时救助对象须经入户核查、审批和公示等环节,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悉数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廉租房等其他任何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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