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
毅杰
记者
周国庆)5月29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名男子亚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而这离他因盗窃罪被刑满释放还不到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亚森酒后与两名同伴(在逃,身份待查)经过人民路街心花园时,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朱先生,致其左手受伤。2013年1月18日,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
据朱先生陈述,当日下午15时许,他从人民路由东向西行走,行至某路段时,看见两名男子正在行窃,但没有得逞,然后又盯住一个身高约170cm、肩背天蓝色女式单肩包的年轻女子,其中一名男子将女子的肩包拉链拉开。情急之下,朱先生咳嗽了一声,以示提醒。据朱先生说,当时他还跑到女子身边,对她说:“有两个小偷,注意点。”未能得逞的两个男子将怒火全部集中在朱先生身上。当行至街心花园时,一名男子在施工工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朱先生跑过来,接着出现了另两名男子,三个人围住朱先生对他拳打脚踢。其间他们的拳头直奔朱先生的要害部位“大阳穴”。朱先生紧紧抱住其中一个人的大腿,另两个人便对朱先肆意殴打,朱先生的右手臂被其中一男子用花盆碎片割伤。在市民报警后,两名男子迅速逃离现场,朱先生紧紧将其中一名男子压在身下,直到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当场抓获,即本案被告人亚森。
据街头经营配钥匙的摊贩桂先生证实,这三名男子经常出没在人民路一带,是小偷。
但亚森否认了他是小偷的指控,对于打架的原因,他辩称当时是和另两个朋友喝多了酒,想不起来了。据法庭进一步查明,亚森2012年曾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年8月22日出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亚森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伙同他人在白天人流密集的闹市区作案,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亚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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