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5月29日报道
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后,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不作为,消防部门可向其上级政府“告状”,要求其整改。建筑工地、厂房、企业失火,即使烧得倾家荡产,也要追究消防责任。新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处罚或者不明确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补充,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消防职责分配到“个人”
新条例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和派出所的消防职责,落实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抓总的职责,对相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其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乡村道路不许设“拦路虎”
一些乡村为了保护路面,会在路口设置水泥墩,严禁车辆进入乡村道路。新条例规定,乡镇主要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不能人为设置路障。
工地“不够格”要挨罚
新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消防通道和给水设施,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及工人的简易宿舍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否则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火患资金有来源
一栋写字楼或一座商场,产权单位或个人会有几十甚至几百个,一旦出现消防隐患,常常无法进行整改。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消防设施损坏维修无人管理的,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资金不足时,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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