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和赵刚出生在安徽省南部一偏远乡村,两小无猜,青梅竹马。2000年,李莉和赵刚同居,2003年,未婚生子。 2008年,两人正式分居,孩子随母亲生活。
分手后,李莉没有得到分文财产,而大学毕业的赵刚在一家银行上班,收入颇丰,但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很少。近日,李莉拨通了本报热线,向记者倾诉了她情感上的困惑,以及权利得不到依法维护的无奈。
同居多年后“老公”移情别恋
坐在记者面前的李莉,满脸忧郁。她向记者倾诉,她和赵刚是小学同学,经常在一起玩耍。初中时,两人萌生情愫,开始鸿雁传书。初中毕业后,她没再继续求学,而赵刚则在1997年考取了大学。赵刚读大二那年,两人开始再续前缘。
2000年,赵刚读大三时,她来到合肥,和赵刚在校外租房同居共同生活。这期间,赵刚上学,她打工。赵刚大学毕业后应聘到省城一家银行上班,他们继续同居,生活虽幸福但并不平静,因为,赵刚的家人极力反对他们在一起。就连她自己的父母也劝她离开赵刚。当时,两人感情甚笃,都不愿分手。
同居期间,李莉先后几次堕胎。2003年,她再次怀孕,医生说如果再做人流手术,可能导致终生不孕,她只好生下了现在的儿子。孩子出生后,她多次向赵刚提出领取结婚证,但赵刚找借口拖了下来。
令她没想到的是,多年经营的感情,在2006年迅速瓦解,赵刚开始和别的女人交往,两人感情出现裂缝,经常争吵。 2009年,赵刚和别的女人结了婚。 “和赵刚分开后,我一人带孩子,不能找工作,生活特别艰难,分手后他也很少来看孩子。 ”
李莉现在租房居住,因孩子小无法正常上班,只能靠做临时工维持生计。不仅经济上较困难,她在感情上也很困惑,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对赵刚,她现在已经由爱生恨。
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李莉说,赵刚年收入十几万元,平时家里财政大权都由赵刚掌握,同居期间,赵刚还在合肥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卖掉了。分居后,她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两人因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发生了纠纷。今年2月,赵刚将李莉起诉到法院。记者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李莉提出双方在同居期间,赵刚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属双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但李莉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该房是在同居期间买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孩子由李莉抚养,赵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对此,赵刚告诉记者,他的年收入并没达到十几万,他现在的新房都是他上班后挣钱买的。现在,他愿意补偿给李莉几万元,可李莉认为太少不同意,李莉提出要20万元,但他没那么多钱。
李莉和赵刚同居多年,分手后应得到哪些财产?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就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许福昌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李莉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两人同居期间,赵刚购置了房产,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此外,赵刚支付的抚养费少,李莉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专家:做个“阳光”妈妈
对李莉的遭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安徽心理咨询学会理事郑敏副教授认为,李莉当前面临的压力很大,因此,家人应理解关爱她,在情感上给她支撑。李莉本人也要学会宣泄自己的压力。多和他人沟通,要注意打扮自己,展示自己美丽的一面,增强自信心,释放压力。多参加集体活动,不要沉迷往事,要学会向前看。更不要在孩子面前表现消极的一面,一定要让孩子看到“阳光”妈妈,更不要在孩子面前数落赵刚,这样才能利于孩子成长。
当今社会,未婚妈妈不时出现,主要原因是处于青春期的女青年,生理和心理不同步,社会经验不足,判断是非能力弱,容易受到诱惑,导致未婚先孕,未婚生子。由此,专家提醒,青春期的女青年,要树立正确恋爱观,恋爱时,要学会保护自己,做感情的主人,做一位自尊、自重、自爱、自强的女青年。 (文中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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