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GA/01 08907113,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09年12月11日,出票行交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庐民催字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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