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不到一年,不治身亡。老人的三个女儿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于是将老年公寓起诉至法院,认为老年公寓在高收费的情况下,缺乏照料,导致老人过早离世。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再审后,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提审此案。 5月17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决定将该案发回蜀山法院重审。
■马拉松诉讼历时4年
2004年5月18日,罗秀英及其女儿曹宛涓等三人与合肥市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罗秀英于当日入住特护,并缴纳了4000元备用金。 2005年2月18日,罗秀英在公寓吃饭时摔倒,造成其右上臂骨裂。老年公寓随后送老人进入医院治疗,并通知她的女儿。罗秀英在女儿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后,又回到了公寓。
3月2日,罗秀英在老年公寓出现不良症状。接到老年公寓通知的曹宛涓等三姐妹再次送老人入院,医院于当晚下达了病危通知书。3月11日,罗秀英治疗无效死亡。 2005年4月曹宛涓三姐妹以合肥市老年公寓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开始了长达4年的诉讼。
2005年7月26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年公寓退还曹宛涓等人5291.43元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后,曹宛涓等人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5日,合肥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曹宛涓等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合肥中院于2007年7月3日裁定对该案再审。 2008年8月6日,判决撤销先前作出的二审判决,同时撤销蜀山法院部分判决。随后,曹宛涓等人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去年1月5日,省高院裁定提审该案。
■省高院连撤三审判决
在省高院提审时,老年公寓的代理人提出自己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对罗秀英老人尽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老人的离世与其本人的多年疾病以及子女耽误治疗有关。曹宛涓等三姐妹则认定老年公寓是社会福利机构,但是却存在高收费、乱收费,同时对老人缺乏照顾,不及时救助才导致母亲的过世。
5月17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撤销合肥市中院及蜀山法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决定该案发回蜀山法院重审。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上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曹宛涓三姐妹觉得省高院连撤三审判决,使得自己充满信心,继续坚持打官司,但是同时,又觉得案件审理重回起点,案件将如何进展,自己也没有太大把握。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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