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汽车修理厂的学徒工在工作期间,被意外烧伤。在向汽修厂负责人要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5月24日,记者从庐阳区法院了解到,受伤的学徒工将汽修厂负责人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负责人与学徒工形成雇佣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汤某、蒯某原本是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的学员,王某负责汤某、蒯某日常吃住,并教授修车技术,但不发放工资。今年1月1日下午,汤某和蒯某在汽车修理厂内学习修车,因光线较暗,蒯某准备插上电源开灯,汤某准备在一旁点火,哪知道不慎将松香倒入火中,火焰喷出致使旁边的蒯某身体7%面积烧伤。王某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拒不支付其他费用,致使蒯某中断治疗。 3月2日,蒯某将汤某、王某一并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为学徒工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蒯某是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的学员,受王某的指示进行学习、工作并提供劳务。王某虽然没有支付报酬,但学员是以学习技术为目的,蒯某在付出劳动的同时,得到技术上的收获,这种收获可视为其付出劳动的“报酬”,所以蒯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法院认定,蒯某在工作时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蒯某撤销了对汤某的起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雇主王某赔偿原告蒯某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6833.42元。 (袁林王鹏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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