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中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GA/01 02205526,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09年12月3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皖电经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庐民催字第0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中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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