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近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台《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为示范区内的企业提供44条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自产自销 免收增值税
据了解,皖江城市带企业“专享”的44条税收新政中,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诸多产业。
其中,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方面,《规定》指出:对示范区内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都将免征增值税。此外,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使用植物油,也免征增值税。
《规定》还表示,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类、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基础设施免征3年所得税
投资基础设施,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规定》中称,企业在皖江城市带从事码头、机场、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符合条件的非盈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也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规定还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特殊群体3年内免收“工本费”
规定中明确,皖江城市带纳税企业,如果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可准,可延期申报。
另外,《规定》还对示范区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特别照顾”: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本报记者 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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