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 莲·
家电超市做促销,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市民李雨(化名)购买促销产品并获赠一款豆浆机,可回家后却发现该豆浆机与包装不符,且为疵品。包河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令该家电超市应承担由赠品豆浆机带来的民事责任。(1月4日《合肥日报》)
时下类似“赠品”促销现象并非鲜见。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经常打着“买一赠二”,“买这赠那”的旗号来笼络人心。一些消费者喜欢贪小便宜,看到一些外表十分精制的赠品心里痒痒,往往便冲着那“赠品”去购买商品,商家正是抓住了消费者心理,在赠品上动脑筋。
出售商品送赠品,目的是多推销商品,这“赠品”实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有的虽然可能是小小的让利,但通过小小的让利获得更多的利润。按说,商品要保证质量,同样赠品作为出售商品的“附属物”也必须和商品一样要保证质量。可是一些商家,总认为赠品是商家的“恩赐”,消费者反正不花钱,可能不会计较。因此,商家往往把一些赝品、次品、劣质品、过期的食品等当作赠品送给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时与商家交涉时,商家便借口“不花钱的东西不可能那么好”!而不予负责退换或置之不理。
以劣充好的做法,有悖于诚信经营的宗旨,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感情愚弄,实际上也是在蒙骗、坑害消费者,有违商业道德并构成了欺诈和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如此做法,也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虽然能蒙骗一时,但最终损害的却是商家的信誉,也是在干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一锤子买卖”的蠢事。有道是“上帝不可欺”。谁得罪了消费这个“上帝”,最终是会受惩罚的。商家还是把眼光放远些,别打错“小算盘”。法律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以赝品充当“赠品”的商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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