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更加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合肥市中级法院日前发布了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9、10月间和2018年9、10月间,被告人熊某发在庐江县郭河镇,采用诱鸟器、丝网等工具网捕小鵐、黄眉鵐、田鵐、八哥、喜鹊、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变卖牟利。其中,2017年9、10月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1万余只,2018年9、10月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500余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熊某发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仍多次予以收购,后变卖牟利,共从熊某发处收购野生鸟类600余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鸟类绝大多数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被告人熊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王某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熊某发违反涉狩猎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熊某发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王某朋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涛前往肥东县包公镇砚山天王架山,用电瓶、升压器、绝缘杆、铁丝组成的电网,猎捕野生动物3只。2019年10月20日上午,汪某涛以18元/斤的价格将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140元。经鉴定,被猎捕的3只动物均为河麂,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汪某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40元。
被告人汪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3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涛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42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已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滥捕导致滥食,滥食则后患无穷。杜绝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要从源头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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