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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酒人 车主领了刑罚 庐江县法院认定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来源:安徽商报 2019-02-15 13:1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实习生 郭子慧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近日,合肥市庐江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一名车主并没有酒后驾车,因为将自己车交给一名喝醉的人开,法院最终认定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车主虽未开车,也被判犯了危险驾驶罪。两人均被判刑。

40多岁的男子何某七和70岁的男子何某常,两人都是庐江县人。2018年8月16日晚间,何某七、何某常同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何某七喝了不少酒,因为在一桌吃饭,何某常自然知道何某七喝了酒。到了晚上21时35分许,晚饭结束后,两人打算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因为夜间光线不好,加上何某常的年事已高,所以何某常在将自己的车子发动后,将车交给了何某七驾驶。何某常没有开车,而是乘坐在摩托车的后面,两人随后一起回家。二人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桥与潜川路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将何某七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何某七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让何某常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事发时坐在车子后面没有驾驶,但是也被公安机关控制,而且涉嫌犯罪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他们自愿认罪,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何某常明知何某七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自己的机动车发动后交于何某七驾驶并载其回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是共同犯罪,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治犯罪,庐江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何其七、何某常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法

谨慎借车小心担责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万东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中的常见形式,在组成上包括正犯和共犯,而共犯按其分工的不同,又分为帮助犯和教唆犯。

本案中,何某七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常明知何某七醉酒,仍将车子给与何某七,并由何某七驾驶,一同驱车回家,何某常将车子给何某七属于为何某七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随后又与何某七一起驱车返回,其行为仍属于帮助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姜万东称,如果车主明明知道借车人或者他人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有可能从事犯罪的行为,那么车主依然将车交给他人,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风险和民事风险。另外,除了涉及违法犯罪之外,车主平时也要谨慎借车,因为发生意外,车主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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