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安徽省卫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吴敦武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吴敦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吴敦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七千零一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敦武,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大学文化。1997年10月至2002年1月任安徽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2002年1月至2007年4月任安徽省纪委执法监察一室副主任,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任安徽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2008年5月任原安徽省卫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2013年9月到龄退休后留任至2013年底。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吴敦武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执法监察一室副主任、副厅级纪律检查员、原省卫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单独或通过其妻子朱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药品销售、子女工作、药品提价、申诉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517014元。并在其退休离职前后,利用担任原卫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999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敦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17014元,数额巨大,其中索贿数额239944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退休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9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吴敦武犯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罪行,系坦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系自首;在提起公诉之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24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吴敦武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8年4月27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吴敦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敦武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6月15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消息:吴敦武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敦武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原题为《原安徽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吴敦武一审获刑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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