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剑) 40多岁的黄先生是庐江县某中学的老师。入住合肥经开区一家酒店摔倒受了伤,落下了九级伤残。事发后,他一纸诉状将该酒店以及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黄先生诉称,2015年6月1日晚,他在经开区的合肥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快乐客栈(下称“快乐客栈”)住宿,在洗澡时突然停电,因为停电导致他看不见,滑倒摔伤,被急救车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手臂肱骨骨折、腿部股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先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黄先生多次找快乐客栈协商,索赔未果。除了快乐客栈,黄先生认为,突然停电导致他不慎摔伤致残,他也将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快乐客栈、供电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快乐客栈辩称,快乐客栈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经营多年的宾馆服务企业,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房客安全的制度规范,配备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设施设备。“他身患疾病,当晚又饮酒过量,即便洗浴时摔倒,也是由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我们快乐客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供电公司表示,黄先生受伤与合肥供电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作为住客入住快乐客栈,快乐客栈对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无证据证明黄先生摔倒的直接原因,但洗澡时停电必然会对住客行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快乐客栈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快乐客栈对黄先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于黄先生认为合肥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停电是供电公司导致的,因此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快乐客栈赔偿黄先生损失2.7万余元。
酒店摔伤案
洗澡时停电必然会对住客行动产生一定影响。法院认为快乐客栈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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