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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来源:合肥晚报 2017-05-15 05:0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庐江县院对一抢劫案嫌疑人做出不捕决定

本报讯  庐江县检察院近日采用捕前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了沈某涉嫌抢劫案,并当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沈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去年底被最高检确定为逮捕诉讼化改革试点院后,首次开展的捕前公开审查。

今年3月14日晚9时许,沈某因无钱购买彩票,便伺机寻找抢劫作案对象。后沈某在庐城镇五里路一音乐会所附近,看到了骑着电动车背着双肩包的被害人杨某,便欲抢夺杨某背的双肩包。由于第一时间未能将包抢走且杨某大声呼救,沈某就一脚踹倒杨某的电瓶车,致杨某栽倒在绿化带中,其背着的双肩包也被抛到绿化带中。沈某在寻包未果后逃离现场。

本案属暴力型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属犯罪未遂,且事后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庐江县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是否适用逮捕措施存在较大争议。为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决定采用公开审查程序办理此案。为保证该案的公平、公开,该院还邀请了该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该院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参与该案的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沈某的辩护律师阐述了沈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出示社区对沈某日常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并发表了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意见。参与该案公开审查的庐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被害人也相继发表了意见。在综合考量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该院认为,沈某虽属于暴力犯罪,但其属犯罪未遂,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当场对其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开审查后,参与公开审查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认为,这种“看得见”的审查过程,有利于实现审查逮捕从封闭化向公开化的转变,体现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更有利于准确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增强了审查结果的说服力,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张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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