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安徽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中选择9个检察院作为检察改革首批试点单位先行试点,合肥市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庐江县检察院名列其中。如何通过这次改革的机会,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实现检察工作优化升级,提升司法公信力?合肥市检察机关用一年多的时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将优秀检察官配置到第一线
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合肥市检察机关此次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而遴选员额内检察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则是实现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据介绍,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即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从现有检察官中挑选出最优秀的人员办案。以制度保障检察官有足够的精力研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足够的辅助人员来帮助处理一系列的辅助工作和具体司法实务,进一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原有的检察官队伍中,将有一部分进入员额内,成为员额内检察官,其余人员将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2015年12月11日,合肥市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庐江县检察院共遴选出131名员额内检察官。今年,合肥市检察机关更是将此项改革全面展开。今年10月,全市286名检察官在合肥参加了员额内检察官遴选考试。据介绍,合肥市检察机关在改革试点工作中,严格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按照检察官37.5%、检察辅助人员47.5%、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坚持将优秀的检察官遴选进入检察官员额,配置在执法办案第一线。
发挥检察官办案主体作用
蜀山区检察院是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院,自2015年2月开始,该院针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员额管理办法、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等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年10月,该院正式实施《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划分了该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在《意见》的附件部分还列明了公诉部门的办案职权清单。
在《意见》的形成过程中,该院在确保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总体工作领导权的同时,发挥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作用,在不突破《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文书制作、用印等事项全部由主办检察官自行决定,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但体现检察机关对于其他单位及机关的监督地位的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法律监督权力,则归属于检察院整体而不归属于检察官个人。
在制定公诉部门的办案职权清单时,该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公诉工作的特点,以最高检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中涉及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法律文书为准绳,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禁止性权力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让主办检察官清楚地了解哪些权力不得行使,哪些底线不得触碰,除禁止性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皆可由检察官自主行使。
据介绍,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合肥市检察机关注重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做到谁办案谁负责。
·本报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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