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剑)因为身体不适,居民高某某来到村卫生室治疗,被一名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也对其进行了治疗,但是治疗后他依然感到头部和胸部不适,最终被转院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定为肺部感染。高某某认为,由于村卫生室医生的过错,对他“肺部感染”的控制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他将卫生室告上法庭。
去年12月28日,高某某因头昏、咳嗽、咳痰全身酸痛无力等原因,前往庐江县盛桥镇牌楼村卫生室徐某某负责的华荣卫生站治疗,徐某某初步诊断高某某为上呼吸道感染,随后使用头孢曲松钠等药物给予吊针注射治疗至次日。但高某某仍然感到头部、胸部不适,同年12月30日被送往白山镇卫生院,经医检后转入庐江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又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是肺部感染。
今年5月10日,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徐某某对高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高某某“肺部感染”的控制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系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20%~40%。
庐江县法院最终确定徐某某对高某某因肺部感染而造成的损失承担35%责任。因徐某某系盛桥镇牌楼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盛桥镇牌楼村卫生室按35%比例予以赔偿。
近日,庐江县法院判决,盛桥镇牌楼村卫生室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1051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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