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日受伤,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注销后非法招工,能否逃避法律责任?员工在医疗期,企业可否辞退……
5月4日,合肥中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纠纷案。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近年来,劳动关系纠纷逐渐增多,2014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397件,同比增长43.27%。
A 入职当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2013年5月17日,汪某某到安徽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上午,汪某某被安排在安徽某学校工地工作。施工过程中,因气枪钉子反弹到眼睛,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汪某某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
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二审期间,经合肥中院调解,安徽某建筑公司支付汪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5万元。
【点评】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无论其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间长短,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 用人单位注销后非法招工应承担责任
【案情】卢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系原庐江县乐桥镇某红砖厂的合伙人。2011年10月,卢某某等将该红砖厂注销,但该红砖厂仍继续生产剩余砖坯并销售。2012年6月5日,该厂工人吴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发生翻车事故,致吴某某左小腿压砸伤。经鉴定,吴某某劳动功能障碍为五级。卢某某等未为吴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事后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吴某某遂申请仲裁并诉讼至法院。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卢某某等人支付吴某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卢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点评】本案中,卢某某等将原庐江县乐桥镇某红砖厂注销后继续非法经营,其与吴某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吴某某因工受伤致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卢某某等应承担劳动法责任,给予职工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C 员工医疗期内用工企业不得辞退
【案情】2006年2月,王某某进入合肥某连锁超市工作。2012年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治疗,10月29日出院。出院小结医嘱为:休息两个月,门诊复查等。此后,王某某分别门诊治疗五次。2012年12月28日,王某某收到该连锁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双方因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依照规定,应给予王某某6个月的医疗期,因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某连锁超市在此期间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依据规定,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王某某依法应当享有6个月医疗期,而其实际只休病假2个月,故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合肥某连锁超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法院认定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医疗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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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统计,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要求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同时,竞业禁止和保密 、职务借款、档案保管、业务提成款、职工年休假待遇等争议也不断出现。
据了解,2012年,合肥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119件;2013年,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371件,同比增长11.89%;2014年,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397件,同比增长43.27%。 十大劳动争议纠纷案其他七大典型案例为:
1、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有权获得抚恤;
2、用人单位规章规定不明确,应按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解释;
3、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用工单位应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
6、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7、劳动者主张自身权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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