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怀宁县法院依法审理了庐江县王某某及其妻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并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许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王某某从合肥购买“古井原浆献礼版”和“古井原浆5年”等商标标识、合格证、内盒、外包装、酒瓶、瓶盖、铆钉等原材料,又从合肥市家乐福超市购买桶装种子酒和二锅头白酒等原材料,与其妻许某某一起在合肥某出租房内灌装生产“古井原浆5年”等畅销白酒,并以低于市场价销售到合肥、怀宁等地。
(钱续坤闫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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