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孩子21个月时才会走路,5周岁还不会说话,现在8岁了依然无法自理。父母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1万余元。
据原告介绍,2006年5月12日,儿子小宏(化名)在庐江县矾山镇卫生院出生,并接受医院的接生诊断服务。不过,小宏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逐渐显现异常,21个月才会走路,眼睛斜视,5周岁还不能说话。随后,小宏被父母带到多家医院求诊,最后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智力二级残疾。
法庭上,原告认为,小宏出生后大脑受损而留下严重后遗症与医院在接生过程中使用“吸胎”的接生方法不当有关。
法院审理认为,小宏作为患者已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的事实,但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并未妥善保管住院病历、医嘱单、检验报告等资料,导致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小宏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
故法院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有过错,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庐江县矾山镇卫生院赔偿医疗损害等各项损失50479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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