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6月9日晚8点半,即将成为父亲的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庐江县第六中学门前时,与吴某同向停放的轿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未按规定停车负次要责任。
两个多月后,张某的妻子方某在悲痛中生下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方某便和张某的父母以及孩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按责赔偿包括张小某抚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庐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包括由死者抚养和尚未抚养的子女。法院判决吴某及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许巧云 本报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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