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出生日期本是对一个人生命启程点的客观记载,关系到法定结婚、法定工作、干部退休等年龄的起点时间计算,是一项甚为严肃的事情。然而,庐江刘根(化名)的个人档案里,其出生日期却有4种不同的记载,并因此引发了争议。
刘根是庐江县某卫生院医生,1971年初中毕业后应征入伍,1976年3月退伍返乡被安置在一家卫生院当医生至今。今年3月17日,庐江县人社局以批复庐江县卫生局的形式对刘根作出自2012年3月起退休的决定。
刘根得知该决定后,认为自己1954年1月5日出生,至2012年3月17日还不满60周岁,遂于5月7日向庐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人社局的决定。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刘根的个人档案里,其出生日期有4种不同记载(1952年2月、1953年10月、1954年1月和1955年12月)。其中,1970年12月填写的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为1952年2月,早于1988年12月31日登记的户籍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
按照中组部等三机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庐江县人社局认定,刘根出生日期为1952年,至2012年2月年满60周岁。
据此,6月25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根的诉讼请求。刘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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