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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投资获刑七年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03-01 23:3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签订合同前,合同当事人须谨慎从事,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摸清对方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以免上当受骗。庐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吴宏宇(化名)就是以入股后高额分红为诱饵,骗取他入投资入股,等投资款一到手,他便玩起了“失踪”。

2007年12月17日,吴宏宇注册成立庐江县黄坳三联矿产品加工厂。 4月20日,吴宏宇在庐江县庐城镇东营宾馆一房间内,与同乡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投资16万元,占黄坳三联矿产品加工厂10%的股份,每月分红5万元。吴宏宇收取该16万元后,并未将款项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同年5月,该厂因政策原因停办,王某多次联系吴宏宇催要钱款,吴宏宇一直逃匿不予归还。至2009年8月、 9月吴宏宇两次归还王某仅3万元。

尝到了甜头的吴宏宇并未就此罢手。 2008年9月,谢某筹备发起设立罗山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吴宏宇经陈某介绍进入该公司基建工程,并共同要求投资入股,谢某即以三股东的名义于10月24日申请设立了该公司,后因吴宏宇和陈某无力投资离开该公司,谢某重新吸收他人入股。在公司筹备设立期间,吴宏宇冒充该公司法人代表,以共同投资罗山矿为名,分别于9月4日、 9月21日与庐江县人许某、黄某签订合作建厂协议。诱使许某、黄某分别投资6万元、 3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分别占该公司的10%和5%的股份,并承诺每月收益分别不低于5万元和2.5万元,在11月1日之前不能投产则退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吴宏宇收取许、黄二人的9万元后,并未将该款投资建厂,又一次玩起了“失踪”。许某、黄某多次向吴宏宇追讨投资款,吴宏宇拒不归还。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宏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魏晓华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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