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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肥西报 2020-05-15 08:58   https://www.yybnet.net/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肥办〔2015〕1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20〕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拆迁对象(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拆迁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或虽无上述证件,但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上派镇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

被拆迁人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规划拆迁范围内,已经上派镇政府批准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的,经现拆迁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组群众代表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上派镇政府予以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给予确认(限300m2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人口认定及安置

(一)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规划区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的,或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户主及与户主户口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一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及共同婚生子女,以及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拆迁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区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战士、正在服刑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1个安置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与大龄未婚青年不重复享受。

5.长期随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生活,在规划区拆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拆迁范围内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无宅基地的父母。

6.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捐资农转非、2‰农转非、征地招工农转非、持有协议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四类人口,本人户口迁出原属集体经济组织前拥有权属明晰且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认证后,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已婚(领取结婚证)的,按夫妇两人予以认定。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有效安置人口条件的,与其户主的户口、生活均在一起的子女,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m2代建安置。代建价格1300元/m2。其子女在拆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回原户籍且在本拆迁范围内的,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7.在拆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并在一起生活的再婚配偶未成年子女。

8.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地有住房和承包土地,但户口因子女上学购买商品房迁出并转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迁入地无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按当时迁出人员予以认定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m2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见附件。

拆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合法有效面积或已经在本次拆迁前享受过人口安置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拥有的合法有效面积,按框架结构1500元/m2、砖混结构1200元/m2、砖瓦(木)结构9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标准予以补偿。

(二)增购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可认定为增购人口,按700元/m2的价格增购一定的建筑面积。

1.凡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m2。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中的直系亲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符合政策新婚娶、新怀孕出生且入户的人口,每人可增购建筑面积45m2(已享受大龄未婚青年政策的,扣除增加的1个安置人口)。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中的直系亲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如签订安置协议时已享受奖励的家庭户,在安置时应按子女合并安置,停止其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优待;政策内生育多孩的,超出部分人口可每人增购建筑面积45m2。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证照且户口已迁入规划拆迁范围(认定人口为户主及其配偶、子女且在册),按人均30m2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另按人均1300元/m2购买10m2;户口未迁入人员且系产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可按人均20m2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

总安置(置换+购买)面积不得大于依法取得的有效证照面积;剩余有效证照面积按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2.户口已迁入规划拆迁范围,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认定人口为户主及其配偶、子女且在册),按人均20m2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另可按人均1300元/m2购买10m2;户口未迁入人员且系迁入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可按人均1300元/m2购买20m2。

总安置(置换+购买)面积不得大于房屋被拆面积;置换后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3.户口未迁入、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证照的,按依法取得有效证照的面积给予房屋结构补偿;另允许按被拆有效证照面积等面积购买(但购买面积不得超出100m2),购买价格为:上派镇户口的按照1100元/m2,其他地区户口的按照1600元/m2。

4.在拆迁区域长期居住,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但户口未迁入的被拆迁户,经村居调查核实后,按框架结构1500元/m2、砖混结构1200元/m2、砖瓦(木)结构9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标准予以补偿。

四、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金星片区安置在金星和园四期安置点,卫星片区安置在金星和园四期安置点,其它片区安置在相应安置点。

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60m2、70m2、80m2、90m2、105m2、120m2等6种套型,被拆迁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1500元/m2结算;超出安置建筑面积5m2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少于安置面积部分(不含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实物安置。

五、搬家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人均300元/月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给予700元/月/户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同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奖励

(一)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搬迁交房协议的,按照安置人口计算,分别奖励每人5000元、4000元、3000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安置面积分别奖励100元/m2、80元/m2、50元/m2。逾期不予奖励。

(二)有下列两种情况的被拆迁户如在奖励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搬迁交房协议的,给予300元/m2的奖励。

1.被拆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合法有效面积或已经在本次拆迁前享受过人口安置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拥有的合法有效面积。

2.被拆迁人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有效面积。

七、其他事项

(一)规划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次拆迁实行拆搬迁和拆违并举。

(二)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房屋的楼号、房号等以摸号方式确定。办理费用结算、房屋安置等相关手续以通知为准。

(三)房屋拆迁人口界定时间为规划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暂停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办理相关手续(因结婚、出生、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迁入户口的除外)。

(四)上派镇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发放《拆迁通知书》。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拆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分级审核"(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公示内容为拆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拆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拆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由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的拆迁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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