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彭举看着手中的案卷,考虑到被告人袁某近期因腰1椎压缩性骨折,行动不便,经与公诉方协商,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审理。11月5日,审判员彭举一行人赶往被告人袁某的家中,一场特别的庭审在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某小区开庭。经过庭审,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法庭当庭宣判。
当天,在被告人袁某家中,一张方桌,建起了一个临时的“审判庭”。随着法槌的敲响,庭审正式开始。环境虽然简陋,但整个法律程序进行得有条不紊。在审判员的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
据悉,2019年3月23日22:22,被告人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首路交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随即,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民警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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