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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协议 也能认定工伤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8-20 11:2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陆杨

农民工在包工头手下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肥西县严店乡读者余先生就遇到了这一问题。他受伤后,虽然包工头垫付了医药费,但工程施工单位却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余先生是一名木工,8月16日,他告诉记者,今年7月初,经人介绍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一处学校从事室内装修作业。 7月11日下午,他在一次吊顶施工中,被钉枪击中了眼睛。两次手术之后,他的一只眼睛仍有完全失明的风险。

“目前,2万多元医药费都是包工头垫付的。 ”余先生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 ”但当他找到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时,对方却不愿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愿走工伤程序,而是让余先生找包工头。

余先生介绍说,他和施工单位以及包工头之间都没有书面合同,包工头只愿垫付这两次的医药费,后续费用以及误工费、营养费等都不愿承认。

针对余先生的遭遇,记者昨日上午咨询了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据他介绍,包工头承包的工程是施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包工头招用员工的行为可理解为包工头代理施工单位招用员工的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余先生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即便施工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韩宝指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的文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韩宝认为,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意味着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作为承包人,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这一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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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肥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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