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意外发现在过去四年内,丈夫陆续向一名陌生女子转账汇款百万余元。此外,丈夫还为该名女子购买汽车。随后,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
这是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原配诉“小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原配获胜,“小三”应向原配及原配儿子全数返还赠与款118万余元。
2012年,李女士的丈夫程某因病去世。李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程某陆续给一名叫姚某的女子转账汇款累计125万元,这引起了李女士的怀疑。李女士很快发现姚某写给丈夫的书信以及两人暧昧的聊天记录,还有丈夫为其购买的汽车等事实。
愤怒的李女士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
姚某辩称,李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明细仅表明程某与姚某之间有银行流水往来,从款项零星数额及三年时间来看不符合生活中无偿赠与情形。李女士提交的两封书信不能反映姚某与程某之间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信件并无被告签字,也无书写时间;姚某还称,自己的QQ号已经被盗,聊天记录时间久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程某与姚某之间的关系,姚某辩称与程某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李女士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与姚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且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姚某,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应属无效,姚某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姚某向原告李女士及李女士儿子返还赠与款118万元。
关于赠予行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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