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吕玮如记者唐欢见习记者徐奥萍)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不断发展,买卖二手房数量也在日益增多,在交易过程中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6月18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原告陈某和被告刘某通过第三人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肥西县某小区房屋一套转让给被告,合同价款为180万元,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前将首付款存入托管账户,于5月10日前付清购房款,被告逾期十日未付清房款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刘某认为:首付款支付时间以及托管资金时间虽然延迟,但都是原告知晓并同意的。办理按揭不顺利是原告导致,自己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自己垫付的1万元中介费,应当从购房款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案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能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按约支付款项。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存在的不配合行为都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
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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