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魏某(男)诉谭某离婚纠纷案件。被告谭某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后魏某起诉离婚,谭某要求男方给付经济帮助获法院支持,酌定魏某给付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万元。
男方被判付5万元经济帮助费
据了解,1987年,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举行婚礼,2007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
近年来,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6月起分居。2020年3月,魏某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1年1月,魏某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
被告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双方位于肥东县店埠镇的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进行平均分割,原告另外给予被告20万元经济帮助费。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原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
全职太太操持家庭一直无收入
承办法官解释了该案判决缘由:原、被告于1987年举行婚礼后生育一子一女,并在举行婚礼20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足见双方有感情基础。但近些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相互猜疑、相互指责,使本有的夫妻感情消耗殆尽。自2013年6月起,魏某即以工作需要为由与谭某分居,2020年3月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魏某没有与谭某继续生活的意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没有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现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谭某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对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谭某主张,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半店居委会魏南组的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且从双方陈述可知上述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魏某母亲名下,该处房产权属不明且有争议,谭某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婚后谭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魏某从事建筑工作,有较为稳定和丰厚的收入;离婚后谭某没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关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对谭某要求魏某给予经济帮助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谭某的生活困难程度、魏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法院酌定魏某给付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万元。综上,作出上述裁判。
崔爱菊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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