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邓某因出轨,和妻子殷某签下婚姻协议书,约定给妻子200万元。后双方离婚,男方却反悔不愿给钱,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近日,肥东县法院店埠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支持了女方的诉请。
据了解,2007年11月,殷某与邓某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17年9月,殷某发现邓某婚内与其他异性同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挽救婚姻,2018年9月,殷某、邓某共同前往第三人殷某某处,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载明“邓某付女方(殷某)贰佰万元整”。第三人殷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字。
2020年8月,殷某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庭审中,邓某辩称,婚姻协议书是2018年9月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但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在2019年4月21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故该协议不能生效。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殷某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邓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上诉期间又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部分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种约定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邓某“该份协议是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因双方最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首先,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只字未提“离婚”;其次,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签订协议是为增加殷某在婚姻中的安全感,挽救夫妻感情,而非协议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不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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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肥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