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合肥中院对何金宝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合肥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金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二十七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金宝组织长期在蜀山区公园道壹号小区、肥东县撮镇镇福联商贸、白龙镇、元疃镇、瑶海区闽商国际大厦等地聚集,经常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建筑同行、普通群众等多领域人员,干扰群众生活安宁,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合肥中院认为,何金宝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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