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电厂路南星火路东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1#厂房3层南房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赵某在该经营场所生产加工熟肉制品,且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经查,2020年,赵某与安徽省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合同约定:租赁场所的面积200平方米,月租金2000元,房屋用途熟食加工,时间从2020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2020年4月22日,赵某从肥东县某食品批发部购进猪头肉、鸭脖、锁骨等食品共计6460元。因疫情影响,直到今年5月30日才开始使用租赁的经营场所加工制作熟肉制品,操作人员为赵某及其父母。其生产加工卤熟肉条件和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小作坊的特征。
经调查发现,赵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这也是合肥市开出的首张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的罚单。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亟须加大治理力度。
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也再次提醒小作坊经营者,2020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通讯员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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