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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之管理经营篇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来源:肥东晨刊 2019-10-31 09:15   https://www.yybnet.net/

(上接1276期)

一、企业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3.加班加点的主要法律规定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特殊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劳动法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等情况。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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