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家住合肥市肥东县的2岁男童小文(化名),在爷爷的带领下到小区玩耍,不料被一只黑色土狗扑倒,并对着其脸部进行撕咬,小文脸上出现两道深深的伤口。事发后,黑狗离开现场,小文家人和物业公司苦找黑狗主人未果。为讨一个说法,小文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合肥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小文和父母住在肥东县华盛大运城二期,2018年10月15日10时许,小文由其爷爷带领在所住小区内玩耍。
当小文步行至靠近小区内游乐场的路上时,一只黑色土狗突然从靠近游乐场的台阶上蹿出,扑向小文,黑狗将小文脸部咬伤,并抓伤小文面部及鼻子。爷爷看到后,立即上前用脚踢开黑狗,将小文救下。但此时小文脸部鲜血直流,已留下两道伤口。此后,家人急忙将小文送往医院,医院为小文注射了5次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据了解,事发时黑色土狗无人陪伴,且后来大家也一直没有找到黑狗的主人。为讨一个说法,小文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小文的代理律师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王梅称,事发时涉案黑狗已在小区内到处溜达,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应对小区内业主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小文此次被狗咬伤与物业管理上不尽职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需为此事负责。
物业公司辩称,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文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小文的爷爷暂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存在严重失职,应承担全部责任。
■说法
物业管理有过失担责40%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文被狗咬伤发生于所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在小区范围内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文被狗咬伤时,狗主人不在现场,事后也未能控制肇事狗并找寻到狗主人或管理者,说明物业公司在小区饲养动物的管理上存有过失。“即便如物业在答辩中称肇事狗系流浪狗,物业在事发前半小时左右才知道,找寻和控制案涉流浪狗的难度较大,但也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事发时小文监护人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小文的损害结果也存有一定过失。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次事件的损害结果承担40%赔偿责任。除了医疗费和护理费等予以支持外,法院认为,因小文被咬伤时年龄尚不满2周岁,突遭动物咬伤面部,不仅给他造成了较大的心理恐惧,也给家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682元。近日,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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