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感谢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和肖业主的矛盾也化解了,这样我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司业务当中了。”9月29日,某物业公司总经理关某从肥东县检察院检察官手上接过不起诉决定后,一个劲地表示感谢。
该物业公司承担肥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肖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18年5月下旬,被害人肖某的侄女来肖某家做客,从小区高层的消防通道翻出不慎坠落小区草地上,该物业公司巡逻人员发现后,及时拨打120急救、并拨打110报警,但其侄女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事发后,肖某及家人因赔偿问题与该物业公司一直没有谈拢,多次与该物业公司发生冲突。同年6月12日,肖某在物业公司办公楼内与关某发生争执,关某一时冲动,将肖某推倒在物业公司办公楼的楼梯上,致肖某左侧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肖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害人肖某与关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对关某表示谅解。
今年7月,案件移送到肥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走访了解到,该物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省内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对肥东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解决劳动就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关某是这家企业的股东、总经理,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案发后,该企业的运营受到了影响。9月27日,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关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同时关某具备自首、认罪悔罪以及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且与被害人肖某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对关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鉴于关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为保障该民营企业正常运营,肥东县检察院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肥东县检察院检察长表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实实在在,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将继续依法审慎办理,以切实让民营企业在司法办案中有更实在的获得感、安全感。
吴贻伙杨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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