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肥东县高度重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作为守住耕地“红线”,促进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高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做到严排查、强督促、重整改,多措并举,确保“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打实”。
严格排查不遗漏。充分利用短信、微信、电视、明白纸等媒介,广泛宣传“大棚房”问题的违规性、危害性,动员、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大棚房”建设、租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园区)对辖区内“大棚房”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建立台账,追查问题根源,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据统计,全县共排查钢架大棚20537个、14879亩,玻璃温控大棚294栋、334亩,连栋温室73个、450亩,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2处。
强化督促不推诿。及时成立“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问题整改等工作。各乡镇(园区)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排查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措施细化、执行有力。县政府组织县农村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店埠镇等单位,对坐落于店埠镇肥东县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部分改变附属设施用途,占地面积达17亩的违规用地行为,督促限期自纠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有力度、见成效。
注重整改不反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督查行动,对清理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讲情、不留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和整改,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原则,恢复土地的农用性质和农业功能。为建立遏制“大棚房”问题长效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设施农用地批准供后监管,以及各乡镇(园区)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范围,特别是加强对已整改及销号“大棚房”问题的监管,杜绝问题反弹,坚持“农地农用”原则。截至目前,全县已分别对某公司违规建设温室大棚,并以“农家小院”认养形式对外预售违法行为,以及另外2个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建设6个钢构大棚、建设面积达5754平方米对外出租用于非农业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查处,责令3家责任主体停止违法行为,现已整改到位,涉及地块恢复了农业生产。全县还拆除清理复耕6处,拆除超标管理用房、恢复农地农用1处。
(本刊记者王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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